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1380号
被告人陈崇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损毁财物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合并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7 年2月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于201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押回重新侦查,于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崇港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开始,陈某乙、曾某甲、陈某丙等人雇佣,伙同被告人陈崇港及陈某乙、章某某、林某某、白某某、陈某丁、陈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下购买柴油并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陈崇港负责码头、拉油管、装油。2019年1月17日凌晨1时,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驾驶皖******号改装油罐车从陈某乙等人处装载42.164吨柴油,行经平阳县**镇**路与**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柴油闪点(闭口)51℃。经查实,案发时燃料油批发价为人民币5300元/吨,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22346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收油凭证、入库凭证、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崇港和同案犯陈某乙、曾某乙、陈某丙、林某某、章某某、白某某、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乙、陈某乙、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试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崇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崇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结伙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崇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崇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崇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海军
2020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崇港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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