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陈崇辉,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55********,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谭建国,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3********,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崇辉、谭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陈崇辉、谭建国到宜宾市翠屏区正气巷26号失主罗某某的电器维修店内,谭建国以配钥匙为借口吸引失主注意力,陈崇辉趁机盗走放于店内藤椅上装有750元现金和两包已开封香烟(一包金塔、一包玉溪)的帆布包。离开后,二人将现金及香烟平分。
2020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陈崇辉、谭建国到宜宾市翠屏区真武路245号失主睦某某店内,谭建国以购买东西为借口吸引失主注意力,陈崇辉趁机盗走放于店内写字台抽屉内的324现金。离开后,二人将现金平分。
2020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崇辉、谭建国到宜宾市翠屏区新街3号失主王某某的店内,谭建国以买水为借口吸引失主注意力,陈崇辉趁机盗走放于店内的现金20元。离开后,二人将现金平分。
2020年6月7日15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翠屏区月耳池巷将被告人陈崇辉、谭建国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崇辉、谭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崇辉、谭建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崇辉、谭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浩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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