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3740号
被告人陈巍,男,200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621200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巍于2019年3月在网上搭识被害人吴某某,假借与吴某某谈恋爱为名骗取吴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工程款缺失、资金周转不灵等理由,于2019年3月至11月间共骗得吴某某人民币571,716.40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陈巍在原籍住所地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巍的供述,证实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信任后,多次编造不同理由骗取吴某某钱款的事实。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告人陈巍并确立恋爱关系,后被被告人陈巍以工程款缺失、资金周转不灵等理由骗走人民币五十余万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被告人陈巍转账的事实。
4.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吴某某使用其本人支付宝及微信账号向陈巍支付宝及微信账号的转账净额为人民币571,716.40元。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案发经过表格和湖南省岳阳县公安局月田中心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陈巍的到案情况。
6.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和被告人陈巍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巍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巍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巍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巍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巍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及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扣押的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金;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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