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巧利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472号

被告人陈巧利(绰号“巧克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5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巧利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巧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5月份期间,瑞安海上走私油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猖獗,瑞安飞云江东海入口至马屿陶山沿江各个码头出现走私油船,在码头卸油贩卖。在瑞安的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见走私油获利巨大,遂利用走私油老板不敢声张的心理,向走私油船老板索要保护费,油老板被迫向来敲诈勒索的人员按每船次缴纳数千元不等的保护费。

以尹某甲(已判)等人为首,尹某乙、张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及被告人陈巧利等人为主要成员,丁某某、贾某某等一般成员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时间对走私油老板进行敲诈勒索,一旦遭到拒绝就采取拦截油罐车、用车堵路和报警、追打管理人员、砸毁过磅设施等方式威胁走私油船老板向其交保护费,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4、5月份至2017年5月份期间,尹某甲纠集尹某乙、赵某甲、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乙(均已判)等人至瑞安市东山街道东海燃料码头、东泰码头、上望渔港码头、望东装卸码头、上望街道新村浦码头等飞云江沿江码头,以拦截油罐车、举报威胁等方式对走私柴油的黄某甲等人实施敲诈勒索,以每条走私船2000元至4000元不等收取保护费。其间,随着其他闲散人员的觊觎,尹某甲吸收被告人陈巧利与周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贾某某等一伙人加入,并在其控制的前述东山、上望一带码头收取保护费,后又与以郭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东北籍团伙等合作,共同向走私油老板索要保护费。

尹某甲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参与敲诈勒索的金额达5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陈巧利与周某某、张某某等参与敲诈勒索10多次,敲诈金额为9万多元,被告人陈巧利非法获利为4000余元。

被告人陈巧利于2019年4月2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尹某乙、尹某甲、郑某某、陈某乙、冯某某、戴某某、池某某、黄某乙、陈某丙、潘某某、林某某、许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巧利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巧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巧利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巧利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巧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琴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巧利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15078****)。

2.卷宗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