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陈**与被害人杨**取得联系,后添加了微信好友。被告人陈**在微信和电话中谎称能给被害人杨**办理高级职称,并告知办理高级职称需花费28800元。2018年7月5日、7月6日,被害人杨**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微信号(XC330929****)转账三次共计28800元,被告人陈**收钱后将28800元转到自己生活用微信号(c27644****)。之后,被告人陈**将与被害人杨**联系用的手机号码注销、微信号停用。被告人陈**将所骗部分款项用于生活消费。
被告人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杨**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杨**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杨**财物288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琴琴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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