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Z5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10号家乐福超市4楼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卢某某放置在一辆金色宝沃汽车后备箱内的一个装有121万元现金的白色行李箱盗走。后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该行李箱乘坐出租车前往四川省资中县。途中,被告人陈某某撬开行李箱取出11万元现金供其使用。同年8月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渝高速资中出口与其父亲陈某某(另处)见面,并在一个偏僻之处将剩余的110万元现金转移到陈某某携带的一个红色行李箱内。后陈某某将该红色行李箱带回其位于四川省资中县**镇**街**段**号**栋**单元**号的家中藏匿。同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牛市口派出所投案自首,后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停放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大道5899号尊享晨新大酒店停车场内的一辆现代轿车上查获剩余的被盗现金10.79万元。同年8月9日20时许,民警在四川省资中县**镇**街**段**号**栋**单元**号将陈某某挡获,在其住处现场查获被盗的110万元现金。上述被盗现金被扣押在案,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玲
检察官助理:卢新国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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