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陈帆,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长沙市雨花区**社区**路**号**栋**房。1998年3月因吸毒被劳教1年6个月;1997年7月因吸毒被劳教1年6个月;2002年11月因吸毒被劳教2年;因吸毒,于2007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晚,被告人陈帆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以50元/粒的价格将3粒净重约0.21克丁丙诺啡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已行政处罚);
2、2020年8月4日晚,被告人陈帆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以50元/粒的价格将1粒净重约0.07克丁丙诺啡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3、2020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帆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以50元/粒的价格将2粒净重约0.14克丁丙诺啡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20年8月10日下午,刘某某联系被告人陈帆在长沙市雨花区栗塘小区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陈帆携带的净重0.22克丁丙诺啡疑似物3粒、静脉输液针4个和盐酸消旋山茛菪碱1瓶。经检验3粒丁丙诺啡疑似物中检出丁丙诺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照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帆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帆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帆有劣迹,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鹏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帆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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