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希望,男,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5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莘县**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址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希望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3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2019年4月28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陈希望在淮北市设立莘县**电器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公司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商城。公司设立后,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以山东莘县**电器有限公司(总公司)生产经营及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高额报酬,采用印发传单、提供虚假信息的合同、开宣传会、参观厂房、承诺旅游等虚假宣传手段,并以抽奖、发红包等形式为诱饵,与淮北市当地4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截止2018年1月,非法骗取人民币共计310万余元。后陈希望将所获赃款用于与他人分成、偿还个人、公司债务、支付被害人本息及公司日常开销,致使被害人本金及利息无法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其相关内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莘县**电器有限公司相关司法信息、U盘数据、资金查控平台数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目总览、费用详情、暂行规定、情况说明、企业信息、账户交易流水、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祁某某、宗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希望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希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成喜
2019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希望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证据光盘贰份;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