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柘荣县,住柘荣县**镇**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柘荣县,住柘荣县**镇**路**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平、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平在柘荣县内通过建立手机微信群,组织、招揽众多不特定参赌人员下载和登录“067棋牌”赌博网络平台,经其认证后进入事先开设的虚拟房间内利用“十三水”游戏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参赌人员分别收付和结算赌资,从中抽取赢取赌资数额的1%牟利。其间,陈平于2018年8月开始安排被告人袁某某在夜间管理微信群和结算赌资,并通过袁某某申请取得赌博网络平台的代理资格,从其组织参赌人员在平台充值的费用中收取返利作为报酬,并与袁某某共同分配该返利报酬。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涉案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295.875156万元,其中,袁某某账户收取的赌资数额共计341.14124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平、袁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被柘荣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分别退赃2万元和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平、袁某某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邓某某、吴某甲、谢某某、陈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林某丙、陈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平、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报告;5.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检查笔录;6.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平、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通讯群组和利用赌博网络平台等方式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并担任赌博网络平台代理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平、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承志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平现取保候审在柘荣县**镇**巷**
号,联系电话:1379990****;被告人袁某某现取
保候审在柘荣县**镇**路**巷**号,联系电
话:1395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附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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