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5〕86号
被告人陈平,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场**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10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平涉嫌制造毒品罪,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4年11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初,被告人陈平收到其女友聂某某(另案处理)的信件,称陈某某委托其处理放置于博罗县**镇**村**巷**号**楼**房内的一批涉毒物品。同月14日,陈平与房东戴某初续租上述**房。7月2日,陈平又承租了隔壁的**房,并将**房的部分涉毒物品搬至**房。7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楼楼梯间将陈平抓获,并在其承租的鸿兴楼**、**房查获一批毒品。
经检验,在**楼**房缴获的褐色液体毒品共净重4436克,其中3850克检出氯胺酮和咖啡因成分、58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黄色药丸状毒品净重5.66克,检出氯胺酮和咖啡因成分。在**楼**房内缴获的褐色液体毒品36198克,其中119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8343克检出氯胺酮和咖啡因成分、179.5克检出氯胺酮、巴比妥及咖啡因成分、6350.5克检出苯甲酸乙酯成分、129克检出咖啡因成分;土黄色粉末状毒品净重6183.5克,检出苯甲酸乙酯、氯胺酮及咖啡因成分;褐色浆糊状毒品净重28.5克,检出氯胺酮和咖啡因成分。在陈平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净重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粉红色粉末状毒品净重0.72克,检出磺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彭威
2015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平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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