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于湘潭市岳塘区**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因与被害人桂某某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素有矛盾,怀疑被害人桂某某将对其进行报复,便决定先下手为强。之后,被告人陈某从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村私房租住房卧室出来,前往厨房拿了把菜刀走至被害人桂某某的房间,右手持刀朝正在房内休息的被害人桂某某的头部乱砍十余刀,陈某某听到被害人桂某某的呼救声前来制止,被告人陈某又持刀砍伤其头部及右前臂。
经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桂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鉴定人陈某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户籍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被告人陈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琴
代理检察员:张潭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换押证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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