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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平运输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平,别名陈绪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潜江市**街道**社区**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平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平伙同何某某、周某某、昌某某等人(三人均已判刑)驾车携带装有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礼品盒,从湖北省潜江市运送至武汉市硚口区**宾馆,在该宾馆内分装至两个背包中,并于当晚21时许由何某某、周某某、昌某某等人将装有毒品氯胺酮的背包带至本市洪山区**街**大道**酒店,与已入住该酒店的胡某某(另案处理)碰面。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该酒店****房间抓获何某某、周某某、昌某某等人,并在该房间窗户外查获上述两个背包,背包内均装有疑似毒品,共6包,同时在该酒店隔壁****房间的卫生间天花板中查获疑似毒品1包。经鉴定、称量,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中2包含毒品氯胺酮成分,共计重1099.97克,其它疑似毒品中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的照片、陈平的驾驶证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陈平的基本情况表、前科材料、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滴滴打车行程记录等书证;3.扣押、接收证据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4.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5.现场照片; 6.证人何某某、昌某某、周某某、胡某某、邹某某证言;7.辨认笔录;8.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9.被告人陈平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平曾犯贩卖毒品罪,又犯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陈晨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平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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