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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平锋合同诈骗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陈平锋,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慈溪市****钢管租赁站负责人,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平锋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陈平锋成立慈溪市****钢管租赁站,从事建筑工程钢管租赁生意。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平锋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仍以签订租赁协议或口头约定的方式,虚构项目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甲、赵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励某某、吴某某、沈某某、应某某、胡某某、傅某某等人的信任,陆续向上述被害人租借钢管共计1 107 371.4米、扣件共计253 094个,并以市场价销售给宋某某等人,获利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支出。经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涉案钢管、扣件合计价值人民币8 087 511元。

到案后,被告人陈平锋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租赁合同、租赁单、发料单及对账证明、情况说明、交易汇总、银行查询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宋某某、陶某甲、陶某乙、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甲、赵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励某某、吴某某、沈某某、应某某、胡某某、傅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平锋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平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平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奇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平锋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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