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年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0月16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年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年军与被害人樊某甲(另案处理)在南昌县**街**饭店喝酒时发生争吵,进行发生殴斗。二人被拖开后,樊某甲叫来樊某乙、樊某丙(另案处理),樊某丙又与陈年军发生殴斗,被人拖开后,樊某乙与樊某丙驾车离开现场。此时,樊某甲也准备离开现场,陈年军持长凳砸坏樊某甲的赣A*****丰田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左右侧后视镜,并持凳腿追打樊某甲。2020年4月10日,经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樊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月6日,陈年军与樊某甲互相谅解对方,双方自愿放弃验伤,樊某甲对陈年军损坏自己车辆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年军主动向县公安局泾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樊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年军的供述与辩解;
5.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年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年军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年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陈年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年军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徐芳芳
检察官助理:赵炎骏
附:
1.被告人陈年军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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