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广,又名孙永昌,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01********571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区**乡**村*组,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段**村租房,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黑龙江省绥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3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后于2005年10月25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永建,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931********4055,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庄*组。因犯抢劫罪、强奸妇女罪、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8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于1997年4月18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奸妇女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广、王永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广与刘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准备到我市湛河区**大道**路交叉口****有限公司实施盗窃,随后刘某某又喊来了被告人王永建和刘某甲(另案处理)。同年10月24日晚11时许,四人经踩点后一同骑电动三轮车来到该公司附近,四人翻墙进入该公司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钳等工具剪开窗户护栏进入车间内,将放置在车间内的若干废铜及半成品铜盗走。次日,陈广将废铜卖出,剩余未卖出的半成品铜经四人商议作价给了刘某甲,后四人各分得赃款约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冯某某、陶某某、闫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4、同案犯刘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陈广、王永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8、辨认笔录;
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广、王永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王永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广、王永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永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晓贞
助理检察员:崔乾雷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广、王永建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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