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18〕570号
被告人陈广尧,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成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44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苏燕梅,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餐饮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2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成龙涉嫌诈骗罪、强奸罪以及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陈广尧、苏燕梅、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均于受理后三日内告知上列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上列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5月至8月,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被告人陈广尧、杨成龙、苏燕梅、蔡某某、杨某某与龙某某(已判刑) 等人结成团伙,购买手机、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等,以“猜猜我是谁”等方式,在电话里冒充被害人的领导、亲朋好友,以急需用钱或送红包给领导为由,向被害人借钱,让被害人转账至该团伙提供的银行账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至8月,被告人陈广尧指使龙某某提供取款用的银行卡并让龙某某到银行取款。期间,该团伙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25.149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被骗被害人及金额是:略。
2.2017年6月13日左右至8月,被告人杨成龙在被告人陈广尧的指使下,明知该团伙实施诈骗犯罪,仍为该团伙提供信用卡,并在广东电白县旦场镇等地取现部分诈骗所得的钱款。期间,该团伙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22.149万元,具体被骗被害人及金额是:略。
3.2017年7月17日左右至8月,被告人苏燕梅在被告人陈广尧的指使下,明知该团伙实施诈骗犯罪,仍为该团伙提供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期间,该诈骗团伙通过该卡转移赃款共计91.65万元,具体被骗被害人及金额是:略。
4.2017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在被告人陈广尧的指使下,给该团伙提供了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同年7月至8月蔡某某明知该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不仅放任该团伙继续使用该工行卡,又先后为该团伙提供了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各1张,供该团伙用于取现诈骗所得的赃款。同年7月至8月期间,该诈骗团伙通过该四张卡共收到杨某某工行卡、苏燕梅工行卡的转账43.97万元,每笔款项在收到后均被立即取出。
5.2017年6月16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告人陈广尧的指使下,为该团伙提供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三天后即同年6月19日左右,杨某某明知该团伙实施诈骗犯罪,仍放任该团伙使用该张银行卡直到同年7月13日左右,期间,该诈骗团伙通过该卡转移赃款共计30.499万元, 具体被骗被害人及金额包括:略。
二、强奸罪
2017年6月5日晚至次日凌晨,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旦场镇生龙红花美村1队村边树林旁,被告人杨成龙抱住被害人邓某某,将邓某某按倒在地,殴打邓某某,强行脱拉掉邓某某的上衣及文胸,压在邓某某身上,摸邓某某的胸部和阴部,欲强行与邓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邓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经鉴定,邓某某右眼内充血,全身多处擦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照片等;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肖某某、吴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广尧、杨成龙、苏燕梅、蔡某某、杨某某及同案犯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尧、杨成龙、苏燕梅、蔡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陈广尧、杨成龙、苏燕梅数额特别巨大,蔡某某、杨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成龙又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成龙、苏燕梅、蔡某某、杨某某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成龙、蔡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罪行,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成龙犯强奸罪但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广尧、苏燕梅系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平
2018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广尧、杨成龙现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被告人苏燕梅现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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