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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广燊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广燊,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原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广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广燊在柳州市**路**小区**栋**单元楼下,将一包净重0.27克的毒品冰毒以人民币200元价格贩卖给严某某。交易完成后,严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陈广燊于2020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陈广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广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广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广燊 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广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2020年9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陈广燊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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