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陈广生,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号;现住址:潮州市潮安区**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大弟,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广生、陈大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林某甲(己判)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开始,先后与其他同案人合伙经营“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网站设置总公司、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和会员等赌博帐户,招引参赌人员通过分级网络进行投注。在该赌博网站中,被告人陈广生、陈大弟与同案人林某甲合伙持有大股东级别账号"by66”,下级账号由同案人陈某丙、杨某甲、卢某某、林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薛某某(以上八人均已判)等人持有。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2日,该大股东账号接受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96396989.8元。另被告人陈广生持有"by66”下级代理级别账号“vs22”,并通过该账号开通多个会员级别账号招引参赌人员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2日,该代理级别账号接受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5095433.5元。
被告人陈大弟同时持有“aa8899”大股东级别账号,该账号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2日共计接受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0575570.8元。
被告人陈广生于2019年12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大弟于2019年12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6s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存折本五本、计算器三个、U盘一个、点钞机一台、传真机二台;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林某甲、王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广生、陈大弟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生、陈大弟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大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钟源
2020年6月1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广生、陈大弟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0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苹果6s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存折本五本、计算器三个、U盘一个、点钞机一台、传真机二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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