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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广超盗窃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广超,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3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21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29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广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3时许,在平顶山市**路小学门口,被告人陈广超利用被害人苏某某车门没有锁好的情况下,通过翻动豫******后排座的方式打开该车后备箱,将苏某某放在后备箱内的收割者牌运动弓箭盗走。经鉴定,被盗收割者牌运动弓箭价值38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苏某某提供的购买弓箭的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广超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广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广超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陈广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广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张振付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广超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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