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陈庆华,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怀宁县**镇**房。被告人陈庆华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庆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陈庆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彭某某、徐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庆华,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庆华于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在明知其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注册并经营“AA家家”淘宝店铺,向他人购买的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胶囊及包装袋等,经分装、包装后,通过淘宝交易、快递发货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得款人民币147799.02元。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陈庆华以10万元的价格将“AA家家”淘宝店铺以及未销售掉的5000余粒减肥胶囊(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包装袋、快递盒等出售给其前妻潘某某(已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怀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庆华的供述与辩解;
5.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海门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庆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力生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庆华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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