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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庆奇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庆奇,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县,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庆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庆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陈庆奇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西路***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屋檐下的一部车牌号为闽******的黑色“爱玛”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骑回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家中。 

同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庆奇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上述摩托车。后将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爱玛”牌摩托车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庆奇供述和辩解;5.关于电动车价格的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庆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庆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智群

检察官助理:黄超腾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庆奇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8034****。

2.卷宗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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