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52号
被告人陈庆明,男,1971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2月2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庆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庆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陈庆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金竹沟组公路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渝秀牌60V电动载货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陈庆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照片、前科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庆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庆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庆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庆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庆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庆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徽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庆明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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