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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庆聪、陈志敏等7人诈骗、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陈庆聪,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1********,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楼**号。2013年8月26日因涉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4月12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志敏,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0********,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4月12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周委,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1********,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6月28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普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5********,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元阳县**街乡**街村委**街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4月12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9********,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初中,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4月12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庆聪、陈志敏、吴某某、张周委、普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7日第一次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陈庆聪、陈志敏、张周委共同出资发起成立“**公司”,以蒙自市**路**小区*幢*层*号商铺为据点,并先后吸纳被告人吴某某、普某某进入公司作为股东共同实施“套路贷”行为。在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陈庆聪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张周委负责传授套路运营模式、被告人陈志敏主要负责招揽业务,吴某某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被告人普某某负责开走被害人车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以“钥匙贷”、“抵押车贷”为“套路贷”业务类型,在与被害人商定借款金某某后,以所谓的走过程、行规与被害人签订虚高金某某的借款协议以及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车辆处理委托协议书等材料,并在约定借款金某某的基础上扣减保证金、服务费、GPS安装费等名义的费用后作为实际借贷钱款支付给被害人。在签订借款协议等材料时,被告人陈庆聪、陈志敏、张周委等人告知被害人借款以口头约定执行,书面材料签订仅系行规操作。在借款成为既定事实后,部分被害人按约支付了利息并偿还了约定的借款金某某,部分被害人则因支付利息逾期、在其他公司有借款等原因被被告人陈庆聪、陈志敏、张周委等人肆意认定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的借款合同金某某。在催讨借款过程中,被告人陈庆聪、陈志敏、张周委、普某某等人以威胁、通过GPS定位找到车辆私自开走被害人车辆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拖车费、虚高合同借款金某某等钱款。部分被害人车辆被普某某安排人通过GPS定位找到车辆私自开回“**公司”,后因为被害人无力偿还高额“赎车费”而被陈庆聪、陈志敏等人转卖。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4日,被害人吕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向“**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通过被告人张周委签订借款协议,“**公司”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实际打给被害人吕某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后被告人陈庆聪、张周委等人以被害人吕某某逾期支付钱款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吕某某违约,并开走了被害人名下云******号汽车,以此逼迫被害人吕某某支付高达8万元的违约金、拖车费及借款,吕某某无力支付相关费用后,该车被“**公司”以人民币4万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吴某某。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吕某某的云******号汽车被开走时的价格为人民币11万元。

2.2018年6月20日,被害人余某某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周委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实际转账连同现金支付被害人余某某借款人民币2.25万元。同年8月29日被告人陈志敏、张周委等人以被害人余某某逾期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余某某违约,并语言威胁被害人余某某逼迫其每日支付300元费用给“**公司”。同年9月9日余某某无力继续还款,其名下云******号车被“**公司”人员开走,陈志敏、张周委等人以此逼迫被害人余某某支付高达3.1万元的赎车费,被害人余某某被迫支付2.35万(现金1万、红包累计1.35万)给**公司将该车赎回。

3.2018年8月1日,被害人祁某某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周委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实际转账支付被害人祁某某借款人民币21450元。同年10月被告人陈志敏、张周委等人以被害人祁某某逾期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祁某某违约,并由被告人普某某安排人到建水开走被害人名下云******号车,以此逼迫被害人祁某某支付高达8万元的违约金、拖车费及借款,祁某某无力支付相关费用后,该车被被告人陈庆聪以人民币6.5万元价格转卖给他人。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祁某某的云******号车被开走时的价格为人民币146177元。

4.2018年6月16日,被害人周某某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陈庆聪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实际转账支付被害人周某某借款人民币1.92万元。同年7月被告人陈志敏等人以被害人周某某逾期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周某某违约,并开走被害人名下云******号车,以此逼迫被害人周某某支付高达4万元的违约金、拖车费及借款,被害人周某某无力支付相关费用后,该车被被告人陈志敏转卖给他人。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云******号车被开走时的价格为人民币107311元。

5.2018年7月,被害人李某甲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庆聪等人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实际转账支付被害人李某甲借款人民币2.4元。后被告人陈庆聪等人以被害人李某甲逾期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李某甲违约,并开走被害人名下云******号车,后将李某甲名下车辆转卖给“花旗资产.曹”,被害人李某甲支付高达5.53万元后将车赎回。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甲的云******号车被开走时的价格为人民币125643元。

6.2018年12月13日,被害人陶某某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志敏等人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实际转账支付被害人陶某某借款人民币10500元。后被告人陈志敏等人以被害人陶某某逾期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陶某某违约,并由被告人普某某带人开走被害人名下云******号车,以此逼迫被害人陶某某支付高达3万元的违约金、拖车费及借款。被害人陶某某无力支付相关费用后,该车被被告人陈庆聪转卖给他人。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陶某某的云******号车被开走时的价格为人民币81716元。

7.2018年11月12日,被害人刘某某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庆聪等人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实际转账支付被害人刘某某借款人民币9595元。后被告人陈庆聪、张周委等人以被害人刘某某逾期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刘某某违约,并开走被害人名下云******号车,以此逼迫被害人刘某某支付高达2.8万元的违约金、拖车费及借款。被害人刘某某无力支付相关费用后,该车被被告人陈庆聪转卖给他人。经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云******号车被开走时的价格为人民币67997元。

8.2018年6月14日,被害人李某乙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1万元,陈庆聪通过微信支付1万元给被害人李某乙后以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为由,让被害人支付4200元给自己,被害人李某乙实际借款。后被告人陈庆聪、陈志敏、张周委等人以被害人李某乙以该车到其他贷款公司贷款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李某乙违约,并开走被害人名下云******号车,以此逼迫被害人李某乙支付高达3.2万元的违约金、拖车费及借款。被害人李某乙无力支付相关费用后,该车被被告人陈庆聪转卖给他人。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云******号车被开走时的价格为人民币81424元。

9.2018年6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庆聪等人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实际转账支付被害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1200元。后被告人陈庆聪、张周委等人以被害人王某某逾期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王某某违约,并开走被害人名下云******号车,以此逼迫被害人王某某支付高达2万元的违约金、拖车费及借款,后被害人王某某支付“**公司”2.3万元后将车赎回。

10.2018年11月18日,被害人陆某某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庆聪、吴某某、陈志敏等人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实际转账支付被害人陆某某借款人民币9975元。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陈志敏等人以被害人陆某某逾期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陆某某违约,并由被告人普某某安排人到金平开走被害人名下云******号车,以此逼迫被害人陆某某支付高达3万元的违约金、拖车费及借款。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陆某某的云******号车被开走时的价格为人民币6.6万元。

11.2018年12月13日,被害人苟某某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志敏等人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实际转账支付被害人苟某某借款人民币6050元。后被告人陈志敏等人以被害人苟某某逾期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苟某某违约,并由被告人陈庆聪安排人开走被害人名下云******号车,以此逼迫被害人苟某某支付高达1.5万元的违约金、拖车费及借款。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苟某某的云******号车被开走时的价格为人民币3.6万元。

12.2018年11月24日,被害人白某某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志敏、陈庆聪、吴某某等人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实际转账支付被害人白某某借款人民币7200元。后被害人又以该车作为抵押向四海公司贷款1.2万元。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陈庆聪等人以被害人白某某逾期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白某某违约,并从四海公司以1.6万元赎走该车并停放于**公司的停车场中,以此逼迫被害人白某某支付高达4万元的违约金、拖车费及借款。支付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白某某的云******号车被开走时的价格为人民币5.3万元。

13.2018年11月15日,被害人杨某某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庆聪等人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实际转账支付被害人杨某某借款人民币7500元。后被告人陈庆聪、张周委等人以被害人杨某某逾期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杨某某违约,并开走被害人名下云******号车,以此逼迫被害人杨某某支付高达2.9万元的违约金、拖车费及借款,后被害人杨某某支付“**公司”1.5万元现金及签下1.1万元的借条后将车赎回。

14.2018年8月22日,被害人徐某某以其名下云******号车到“**公司”以“抵押贷”形式借款人民币1.1万元,张周委以需要扣除相关费用为由,让被害人支付1.02万元给自己。后被告人陈庆聪、陈志敏、张周委等人以被害人徐某某以该车到其他贷款公司贷款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徐某某违约,并开走被害人徐某某名下云******号车,以此逼迫被害人徐某某支付高达2.8万元的违约金、拖车费及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借条、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公司收支情况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李进峰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余某某、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庆聪、陈志敏、吴某某、张周委、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人像辨认、搜查、电子物证勘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聪、陈志敏、张周委、普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语言威胁、要挟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五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庆聪、陈志敏、张周委、吴某某、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志英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庆聪、陈志敏、张周委、普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光盘贰拾壹张。

3.随案移送财物详见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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