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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庆葵盗窃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陈庆葵,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庆葵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庆葵于在娄底市长青地下商业街C区扒窃被害人罗某某的价值为420元的红米4手机一台。

2018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庆葵在娄底市沃尔玛超市电梯内扒窃被害人彭某某的价值1550元的VIVOX20手机一台。

2018年9月27日14时20许,被告人陈庆葵在娄底市沃尔玛超市电梯内扒窃被害人钟某某的价值550元的VIVO手机一台。

2018年12月14日16 时许,被告人陈庆葵在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地下商业街老九龙出口处扒窃被害人何某某的价值450元的乐视手机一台,扒窃过程被周围群众发现后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在群众的指认下,在金泉商业街过道处将被告人陈庆葵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罗某某、彭某某、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庆葵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屏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庆葵系累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4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陈庆葵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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