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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序锦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陈序锦,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身份证号码3522011982********,汉族,初识字,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2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6日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5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14天,于同年6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序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至5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序锦乘坐出租车将1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到蕉城区漳湾镇增坂村下坂陈某某家门口,以4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并另外收取了陈某某给予的100元车费,陈序锦计支付车费70元,从中获利30元。陈序锦供述称,该毒品是其以400元的价格向一个“东北妇女”购买的。

2、2019年2月至5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序锦乘坐出租车将1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到蕉城区漳湾镇增坂村下坂陈某某家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并另外收取了陈某某给予的100元车费,陈序锦计支付车费60元,从中获利40元。陈序锦供述称,该毒品是其以300元的价格向“老王”购买的。

3、2019年2月至5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序锦乘坐“摩的”将1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到蕉城区漳湾镇增坂村村口环岛边,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并另外收取了陈某某给予的70元车费,陈序锦计支付车费50元,从中获利20元。陈序锦供述称,该毒品是其以300元的价格向“东北妇女”购买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藉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序锦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序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序锦曾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勇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序锦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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