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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应元、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应元,曾用名陈一元,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道**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应元、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陈应元与其女友陈某乙(已行政处罚)、同案人程某某、“阿彪”(均另案处理)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川锦鸡公煲店吃夜宵,程某某、阿彪先行离开后,被告人陈应元与陈某乙因情感琐事发生争吵时,听见店内收银台隔断边一桌在吃饭的被害人薛某乙、陈某丙、林某某、朱某乙、薛某甲等人在说笑,被告人陈应元便上前质问对方为何笑,薛某乙回应了一句,被告人陈应元随即先后拿起隔断边的黄色弥勒佛摆件、散盅向被害人薛某乙、陈某丙等人砸去,后被告人陈应元又持U型锁对着被害人薛某乙、陈某丙等人挥打,薛某乙脸部被打受伤流血,后被告人陈应元被陈某乙拉出门口后,被害人薛某乙、陈某丙等人追出来,双方又继续在鸡公煲店门口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应元打电话给同案人程某某、阿彪,后程某某和阿彪回到现场,同被告人陈应元一同对薛某乙、陈某丙、林某某、朱某乙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薛某乙、陈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2019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陈应元与陈某乙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富豪酒店门口争吵时,朱某甲在边上看了被告人陈应元一眼,即被被告人陈应元打了一拳,后被告人陈应元与朱某甲的朋友发生争执,被告人陈应元表弟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电动车来到现场寻找被告人陈应元,见被告人陈应元与人争执,即对对方人员进行殴打,后朱某甲的朋友被害人许某某来到现场,双方又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陈应元从便利店拿了把剪刀将许某某的大腿捅伤,陈某甲持菜刀对现场人员进行追砍,后将酒店服务人员被害人邹某某的手臂砍伤,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应元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四角亭被抓获;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被传唤至黄石派出所。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薛某甲、赵某某、朱某甲、陈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乙、陈某丙、许某某、邹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应元、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应元、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应元、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应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振雄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应元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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