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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康、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陈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住咸安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6日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村**组**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8日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号**栋**单元**,住咸安区**镇**街**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住咸安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6日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住咸安区**花园**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6日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1日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康、余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邹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陈康在乡聊APP上组建名为“192425噶事”的群聊,并在群内设定规则,由群成员自由组合进行打麻将赌博,每8局为一场,每场赢得最多者支付8元台费由陈康领取,之后,陈康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工资聘请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为群管理员,负责收取群内台费,并将每日收取的台费汇总后上交陈康,同时,陈康邀约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负责拉人进群参与赌博,并给予一定提成。经统计,罗某某共拉24人进群,获利人民币7200余元;周某某共拉36人进群,获利人民币7900余元;胡某某共拉34人进群,获利人民币5600余元;王某某共拉68人进群,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陈康共收取台费获利人民币57351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转账截图、群人员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舒某某、黄某某、江某某、李某甲、付某某、王某某、汪某甲、陈某丙、袁某某、李某乙、陈某丁、汪某乙、饶某某、钟某某、郑某某、陈某戊、许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康、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康、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康、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康、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建议对被告人陈康在三年左右有期徒刑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分别在六至七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晚荣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康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余某某1319741****、1827112****;黄某某1587283****;罗某某1309419****;周某某1354560****、1397284****;胡某某1587277****;王某某1345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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