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陈康康(曾用名康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住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康康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康康与赵某甲、王某甲、徐某某、高某甲、陈某乙、赵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决)等人经事先预谋,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湖南省怀化市、本市东西湖区等地物流园,以用扑克牌“推饼子”(一种扑克牌比大小的赌博方式)的方式设置赌局,陈某乙、赵某乙、陈某丙等人负责打牌造势吸引物流园内的货运司机,诱使其参赌后,被告人陈康康及赵某甲、王某甲、徐某某、高某甲等人相互配合,一人负责看牌传递信息,一人负责发牌,根据其传递的信息在发牌过程中作假,控制牌面大小,其他人佯装下注或者围观从旁协助,共同骗取被害人钱财,所获赃款分赃后均已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2月21日至3月10日,被告人陈康康及赵某甲、王某甲、徐某某、高某甲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物流园,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陆某某9000元、车某某8000元。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陈康康及赵某甲、王某甲、徐某某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停车场,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1000元。
2017年5月3日至5月13日,被告人陈康康及赵某甲、王某甲、徐某某、高某甲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物流园,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戴某某10000元、江某某8200元、刘某甲15600元、张某某10200元。
2017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陈康康及赵某甲、王某甲、徐某某、高某甲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物流园,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3000元、何某某24520元、罗某某4000元。
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陈康康及赵某甲、王某甲、徐某某、高某甲等人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停车场,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丁1700元。
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陈康康及赵某甲、王某甲、徐某某、高某甲、陈某乙、赵某乙、陈某丙等人在本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交易中心,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丙12250元,余某某5300元、张某丙3800元、高某乙15000元、孟某某8250元、陈某戊21800元、刘某乙4200元。
以上诈骗金额共计199020元。被告人陈康康及同案犯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被告人陈康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4.同案犯赵某甲、王某甲、徐某某、高某甲、陈某乙、赵某乙、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陈康康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康康与他人相互纠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秀红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康康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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