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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延宾妨害公务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延宾,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0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28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2008年1月被原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09年2月被原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第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1年4月21日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吸毒于2011年8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7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延宾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50分许,平顶山市公安局**分局**大队民警周某某带领3名辅警根据平顶山市公安局110指令,前往平顶山市湛河区**村街中间处置一起醉酒殴打他人的警情,民警周某某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遭到该醉酒男子陈延宾的殴打,致处警民警周某某警服扣子扯掉,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物品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庞某某、勾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延宾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延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延宾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延宾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延宾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张振付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延宾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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