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陈延,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76********,汉族,中专文化,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无业。2003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4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8日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1月22日经我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延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陈延在本市徐汇区**路**弄**号住处,因为是否从楼上扔杂物事宜,与楼下住户被害人邵某某发生口角。此后,陈延赤身裸体,手持菜刀下楼对邵某某进行辱骂、威胁。
2019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陈延在本市徐汇区**路**弄小区内,再一次赤身裸体,并手拿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在小区内大声叫骂,此后持刀至小区居委会,对居委会工作人员大声辱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延被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屠某某、姚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笔录、视频截图等,证明被告人陈延两次持刀随意辱骂、威胁他人的经过;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发、案破经过;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查扣作案工具的情况;
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延的前科情况;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陈延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6.被告人陈延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延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伟
2020年4月16日
附:1.侦查卷宗二册;
2.被告人陈延现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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