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2283号
被告人陈延贵,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04年3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治安拘留五日;2004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镇**园**村**号**室,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0年8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7日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延贵、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陈延贵从邱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申博”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后与被告人龚某某合谋在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龚某某通过下载“申博SUNBET”APP登录赌博账号,招揽赌徒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陈延贵和龚某某各抽取洗码量的千分之六获利,陈延贵定期与邱某某联系进行结算及更换账号、密码。
2020年5月4日、5月5日,被告人陈延贵、龚某某纠集赌博违法人员施某某、姜某某在上址共同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涉案赌博账号的洗码量为2436416.70,其中龚某某独自赌博的洗码量为60余万。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因嫖娼的违法行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陈延贵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5月8日将其抓获。到案后,陈延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延贵、龚某某的到案经过。
2. 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在被告人陈延贵的暂住地查获并扣押手机两部;对被告人龚某某持有的两部手机进行扣押。
3. 同案犯邱某某的供述,证实了2020年3月,其给了陈延贵一根网上百家乐赌博的线,对方吃码量的提成千分之十二,其也从中吃码量提成。其通过Letstalk软件与陈延贵联系,定期发给对方更新的赌博账号、密码,并通过现金、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赌资和码量提成的结算。陈延贵被抓前几天,其刚给对方一个赌博账号和密码,听说没结账的码量有200多万。
4. 证人姜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证实2020年5月4日、5月5日的两天下午,两人和龚某某、陈延贵四人一起在龚某某租借的嘉定区**小区**号**室,由龚某某登录陈延贵提供的赌博账号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及两人因本案的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 涉案手机的微信转账记录、Letstalk软件内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邱某某将赌博账号、密码发送给被告人陈延贵并进行结算;陈延贵将赌博账号、密码发送给被告人龚某某并进行结算。
6.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陈延贵与邱某某持有的银行卡账户的转账情况。
7. 涉案手机内“申博SUNBET”APP的视频及截图,证实涉案赌博账号的洗码量为2436416.70及相关投注的记录。
8. 证人羌淼淼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龚某某租借嘉定区**路**弄**号**室的情况。
9. 被告人陈延贵、龚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10.《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手印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陈延贵、龚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延贵、龚某某均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延贵、龚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延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延贵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慧萍
检察官助理:黄晔晴
2020年9月1日
附:
1. 被告人陈延贵、龚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证据三册及相关材料。
3.《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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