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597号
被告人陈建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25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0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伟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建伟明知自身无证券行业从业资格,仍通过微信发布虚假股票盈利广告,以口口相传等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并以合资炒股保本高回报为诱饵募集资金,从被害人钱某某、沈某某等12人处共骗取人民币894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陈建伟在金华市金东区万达广场9号楼2128号房间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通知书等;
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郭某某等12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建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静
检察官助理:徐剑文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建伟现被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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