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建兰,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8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建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自己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以1分至2.4分不等的利息,向郑某甲、郑某乙、朱某甲、郑某丙、陈某甲、李某甲、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黄某甲、赵某甲、陈某乙、叶某甲、金某某、郑某庚、黄某乙、陈某丙、谢某某、包某甲、黄某丙、胡某甲、胡某乙、朱某乙、陈某丁、陈某戊、郑某辛、朱某丙、郑某壬、陈某己、陈某庚、李某甲等人借款3380万元,被告人陈建兰已支付部分利息,绝大部分借款本金至今未还。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4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5分的利息,向郑某甲借款135万元,已支付利息5万元,未归还本金。
2、2013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郑某乙借款78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3、2012年7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2分的利息,向朱某甲借款50万元,已支付利息2.4万元,未归还本金。
4. 2013年2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2分的利息,向郑某丙明借款30万元,未支付利息,已归还本金20万元。
5. 2011年2月份至2013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2.4分的利息,向陈某甲借款122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6. 2012年6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5分的利息,向李某甲借款70万元,未支付利息,已归还本金43万元。
7. 2013年9月,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郑某丁借款1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8. 2012年2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郑某戊借款2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9. 2012年2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2分的利息,通过郑某戊向包某乙借款100万元,已支付利息20万元,已归还本金30万元。
10. 2013年3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2.4分的利息,向郑某己借款90万元,未支付利息,已归还本金25万元。
11. 至2013年5月份为止,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黄某甲借款120万元,已支付利息60万元,未归还本金。
12.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赵某甲借款560万元,已支付利息170万元,未归还本金。
13. 2013年2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赵某乙、郑某壬夫妇借款150万元,未支付利息,已归还本金50万元。
14. 2013年2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陈某乙借款42万元,未支付利息,已归还本金0.42万元。
15.2013年2月份至2015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叶某甲香借款14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16. 2013年2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金某某借款23万元,未支付利息,已归还本金1万元。
17. 2009年至2013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5分的利息,向陈某丙借款400万元,通过陈某丙向陈某辛夫妇借款31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18. 2012年1月份至2013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黄某丙借款7万元,通过黄某丙向陈某壬、包某甲夫妇借款20万元,已支付黄某丙利息0.2万元,未归还本金。
19.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陈某己借款150万元,未支付利息,已归还本金21万元。
20.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陈某庚、叶某乙夫妇借款1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21. 2009年10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陈某戊借款60万元,已支付利息8.4万元,未归还本金。
22. 2012年2月份至2013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5分的利息,向谢某某借款26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23. 2012年3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李某乙借款3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24.2013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2分的利息,向黄某乙借款430万元,通过黄某乙向黄某丁借款1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25. 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郑某辛借款1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26. 2010年5月份至2012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叶某丙、朱某丙夫妇借款45万元,已支付利息5万元,未归还本金。
27.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胡某乙借款1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28. 2013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胡某甲借款5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29. 2010年至2012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郑某庚借款75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30. 2007年至2013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朱某乙微借款177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31.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建兰许以月息1分的利息,向陈某丁借款18万元,未支付利息,已归还本金5万元。
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乐清市抓获被告人陈建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据、银行交易凭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癸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朱某甲、郑某丙、陈某甲、李某甲、郑某丁、郑某甲、郑某己、黄某甲、赵某甲、陈某乙、叶某甲、金某某、郑某庚、黄某某、陈某丙、谢某某、包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朱某乙、陈某丁、陈某戊、郑某辛、朱某丙、郑某壬、陈某己、陈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建兰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秉旺
附:
1.被告人陈建兰现关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卷宗证据材料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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