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陈建兵,绰号“军哥”,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01年4月28日被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戴平,绰号“三面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2011年9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兵、戴平盗窃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陈建兵、戴平免费为陈某甲、陈某乙、雷某某(均未满16周岁)提供住处及生活开销,组织上述人员以撬车或者砸车为手段,盗窃车内财物以及盗窃机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4日晚至5日凌晨,被告人戴平强行拉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简阳市简城街道美食一条街边停车位上的一辆号牌为川A*****的东风雪铁龙牌汽车后,进入车内盗走现金及香烟等物品。随后,被告人戴平、陈建兵及陈某甲、陈某乙、雷某某等人先后到该车继续翻找财物。经查证,李某某被盗现金9600元、数包中华牌香烟及南京九五至尊牌香烟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陈建兵、戴平及陈某甲、陈某乙、雷某某将赃款、赃物分配后耗用。
2、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建兵、戴平及陈某甲、陈某乙、雷某某来到金堂县**镇,采用撬锁的方法,盗窃了被害人易某某的停放在**镇**街**号**栋**单元外的红色钱江牌150型两轮摩托车(已发还)一辆。经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200元。
随后,五人驾驶窃得的摩托车途径简阳市平窝乡加油站停车场,使用上述方法,将停放在附近停车场内的号牌为湘A*****、川M*****、川A*****、川A*****、川M*****的车内香烟等物品盗走。经认定,湘A*****、川M*****、川A*****、川A*****、川M*****的车辆被破坏损失合计1241元。
3、2020年10月1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陈建兵、戴平带领陈某甲、陈某乙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川空广场公共厕所旁停车场内,使用上述方法,进入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号牌为川A*****、云A*****的车内盗窃了香烟等物品。经认定,川A*****、云A*****的车辆被破坏损失合计575元。随后,被告人陈建兵、戴平及陈某甲、陈某乙来到简阳市东溪镇东江锦绣小区外,由被告人陈建兵、戴平及陈某甲使用上述方法,进入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川M*****、川A*****、川A*****、川A*****、川A*****的机动车内盗走铜管、香烟等物品。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建兵、戴平等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并查获了改刀等作案工具及易某某被盗的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改刀等物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建兵、戴平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兵、戴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兵、戴平组织未成年人,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兵、戴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建兵、戴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建兵、戴平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勇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建兵、戴平均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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