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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建勋、韩铠杰等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718号

被告人陈建勋,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巷**号**号楼**梯**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铠杰,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原浙江省慈溪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浙江省慈溪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永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4221969********,锡伯族,大学专科文化,经商,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蓬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勋、韩铠杰、永某某、祝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5日至7月4日、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19日)。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底,被告人陈建勋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韩铠杰、同案人葛某某、“江某某”、“岳某某”、“王某甲”、“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大量FIIT、HEETS、Marlboro等品牌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店、闲鱼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推广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建勋以160-290元/条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韩铠杰、同案人葛某某等人购进HEETS、FIIT电子烟,然后以210-430元/条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支付或收取货款。经查,被告人陈建勋与被告人韩铠杰、同案人葛某某、岳某某等人的交易金额约2150230元。

2018年4月,被告人韩铠杰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同案人阿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HEETS牌电子烟,安排被告人永某某组织“水客”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带出,安排被告人祝某某、同案人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快递从新疆运送至被告人陈建勋等人处,被告人永某某、祝某某分别从中以15元/条的价格非法获利。经查,被告人韩铠杰与被告人陈建勋的交易金额约1087285.7元,被告人永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4170元,被告人祝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9666.88元。

2019年1月22日,公安民警在**快递城厢营业部扣押同案人葛某某邮寄给被告人陈建勋的FIIT电子烟25条。同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内抓获被告人陈建勋,并在**小区**区**幢**室和荔城区**小区**幢**室扣押HEETS电子烟396条、手机6部、硬盘1个、电脑1部。次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慈溪市抓获被告人韩铠杰,从其母亲王某乙处扣押HEETS电子烟116条。2月28日,公安民警在新疆霍尔果斯市**小区抓获被告人永某某。3月1日,公安民警在新疆伊宁市**小区抓获被告人祝某某。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电子烟系真品IQOS、LIL卷烟;被告人陈建勋被查扣HEETS电子烟共价值116257.68元、FIIT电子烟共价值7339.5元;被告人韩铠杰被查扣HEETS电子烟共价值3405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电子烟、手机等;2.书证:进货明细单、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阿某某、王某乙、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建勋、韩铠杰、永某某、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韩铠杰、陈建勋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勋、韩铠杰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非法从事烟草制品的买卖;被告人永某某、祝某某明知被告人韩铠杰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协助被告人韩铠杰从事烟草专卖品买卖,均情况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晓冬

2019年10月28

附:

    1.被告人陈建勋、韩铠杰、永某某、祝某某现均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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