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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建平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1〕172号 

  被告人陈建平,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宝山区**村**号**室。200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撤销原判缓刑,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撤销原判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未执行完毕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建平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建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建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陈建平在本市一辆开往吴淞煤气厂方向的52路公交车内,趁被害人谢某某乘车不备,用左手扒窃其右后侧裤袋内公交卡一张(余额人民币约60元),后逃逸。                                                        

2021年1月12日11时56分许,被告人陈建平在本市一辆开往吴淞煤气厂方向的52路公交车内,趁被害人郑某某乘车不备,用右手扒窃其随身包袋内现金人民币1,510元,后逃逸。                          

2021年1月l8日14时57分许,被告人陈建平在本市一辆开往锦西路打虎山路方向的713路公交车前门处,趁被害人赵某某乘车不备,用右手扒窃其单肩包内公交卡一张和人民币140余元,后逃逸。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建平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谢某某、郑某某和赵某某的陈述,证实前述被害人财物失窃的事实经过。

2.被告人陈建平的供述和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陈建平扒窃他人财物的事实经过。

3.公安机关提供的赔偿协议、收条和工作记录的书证,证实被告人陈建平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部分损失。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和工作记录,证实案发和被告人陈建平到案的情况。

5.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的书证,证实被告人陈建平的前科情况。

6.公安人员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建平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建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建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官:孙科浓

检察官助理:金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建平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1833****。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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