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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建平诈骗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诉刑诉〔2019〕1055号

被告人陈建平,男,196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松江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花园****。被告人陈建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建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建平,听取了被告人陈建平的辩护人和被害人范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10月5日、12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院于2019年8月5日、10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5日,太仓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建平伙同他人捏造自己为解放军东部战区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等身份,谎称在上海市长兴岛有航母基地等建设工程,可以拿到内部议标工程,并承诺让被害人承揽工程,后被告人陈建平编造承揽工程需要给领导请客送礼、工程需要保证金等理由,诈骗被害人范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76.616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建平采用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49.366万元。2019年被告人陈建平得知被害人范某某报警后,退还被害人范某某全部赃款。

2.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建平采用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1.65万元。

3.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建平采用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

2. 证人黄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范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陈建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立勇

2019年12月27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 被告人陈建平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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