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陈建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惠安县**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经本院批捕,4月25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强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7月2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陈建强在晋江市、福建省惠安县**收购柯某某、许某某、欧某某、张某某、汪某某、陈某甲、卢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共计14张信用卡。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陈建强因赌博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时代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到上述其收购的7张信用卡以及手机等物品,上述其收购的余下7张信用卡已被其非法提供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银行卡等物品;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建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强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建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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