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21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捕前住四川省**市**区***小区*号楼****号,无前科,2019年2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将该案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喀什分院审查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喀什分院于2019年10月10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1月8日晚,汪**、漆**等建筑工人在喀什市人民西路温州大厦在建工地民工宿舍内打牌赌博,该工地钢筋工负责人杨**打电话叫来陈建参与赌博。至次日6时许,被告人陈建赢了2000余元并提出不再继续打牌赌博,遂准备离开民工宿舍,汪**、漆**等参赌人员不同意,追出宿舍拦住陈建,双方继而发生争吵推搡,汪**、漆**等人持木棒、钢筋将陈建推进民工宿舍后与陈建发生打斗,被告人陈建拿出一把折叠刀威胁汪**等人,杨**被惊醒后,劝和双方,杨**拿走陈建的折叠刀并要求陈建离开,陈建要回折叠刀后,走向温州大厦在建工地出口。之后,汪**也走向温州大厦在建工地出口。几分钟后,汪**从工地门口返回,左胸部被捅刺,在场民工遂持钢筋、棍棒开始追赶陈建,汪**返回工地院内后被众人送往医院,后死亡。被告人陈建逃离现场。
经鉴定,死者汪**系由他人用单刃锐器物刺伤左胸部造成心脏破裂而至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将其在杨**的工地上持刀捅刺他人的事情告诉银**、银**及贺**,并指使银**、贺**前去解放军第十二医院寻找伤者,还让贺**帮其丢弃作案刀具,贺**未同意,被告人陈建遂将刀具丢弃在喀什市丝绸厂家属院公厕粪池内。银**给陈建提供一部手机、一部传呼机及2000元现金。被告人陈建于2001年11月10日逃离喀什市。
2012年7月5日,被告人陈建委托他人向被害人汪**亲属赔偿1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汪**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龙
2020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证据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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