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陈建新,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307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浙江省义乌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0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7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8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陈建新到本市白云区**街**大街**隧道口自编**号**房韩某某的住处内,盗得韩的人民币1000元等财物。
同年2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陈建新到本市白云区**街**号**大厦**楼保安室,盗得黄某某的人民币200元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现金人民币200元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韩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建新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新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建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建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豪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建新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5张。
3.缴获的现金、身份证、通行证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4.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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