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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建明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02号

被告人陈建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建明谎称其可以代办《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虚假证照,先后骗得陈某某、连某某、周某某分别向其支付了代办费用人民币29500元、16000元及9000元。后在连某某的催促下陈建明退还了其人民币5000元,但是对于其他剩余钱款一直未予退还,直至陈建明被抓获后其家属才代为退还了上述剩余钱款,取得了上述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建明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代为处理员工劳务争议案件、代为办理公司注销登记、通过关系改变土地性质合伙投资牟利、通过关系逮捕他人为由,先后骗得江某某向其支付了代办费、投资款、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2500元,至今未予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连某某、周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建明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明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杏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建明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被告人陈建明被扣押的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建议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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