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瑞春,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洋下长乐**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建树,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闽侯县祥谦镇虎山村龙井**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瑞春、陈建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建树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陈瑞春和陈建树经商量后,于2019年5月17日至19日间在闽侯县祥谦镇虎山村白湖岭32号被告人陈瑞春的老房子里提供赌具供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其间共获利人民币六千余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建树在闽侯县祥谦镇虎山村龙井**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瑞春因其他罪行被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后因本案被闽侯县公安局另行提请批准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甲、陈某甲、蒋某某、黄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瑞春、陈建树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瑞春、陈建树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与赌具,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从中营利约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瑞春、陈建树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葵
2020年3月23日
附:
(一)被告人陈瑞春、陈建树现均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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