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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建泉盗窃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陈建泉,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6********,汉族,高中文化,原俄罗斯西伯利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27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4月2日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7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建泉在俄罗斯西伯利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将在公司矿区内捡到的310克黄金藏匿起来,于2013年11月11日返回中国时随身携带,后被满洲里海关查获。经检测鉴定,所盗黄金的含金量为89.76%,总价值人民币70398.768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陈建泉主动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七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满洲里海关扣留决定书等物证;2.劳动合同等书证;3.证人安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建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测报告;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泉秘密窃取俄罗斯西伯利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泉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云婷

2019年12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建泉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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