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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建波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陈建波,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1427301986********,汉族,山西省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夏县**镇**村**组**号,居住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分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害人周某某通过网络看到驾驶员招工信息后前往面试,期间由被告人陈建波授意罪犯朱某某、樊某某(均已判决)伙同多人以各种招工理由为名,共计向周某某骗取钱款人民币十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建波负责将被害人周某某分配给朱某某、樊某某等人在各个环节分别实施诈骗,所得赃款交由被告人陈建波分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建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朱某某、樊某某、卢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波指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琼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建波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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