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建洪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44号

被告陈建洪,男,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住******组。曾因盗窃于2010年10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8时35分许,被告人陈建洪伙同“宏建”(另案处理)来到东莞市**镇**社区**农贸批发市场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将一台VIVO牌X21型手机(价值无法鉴定)放在上衣口袋里。在“宏建”掩护下,陈建洪趁被害人黄某某不注意,将该手机扒走得手后, 两人马上逃离现场。2020年3月19日17时20分许, 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街**号**房将陈建洪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建洪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洪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合展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建洪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