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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建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建,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7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61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建从自贡市贡井区乘坐客车到达威远县城,9时20分许,陈建来到威远县城北综合市场,盗走正在该市场内买水果的被害人刘某某左侧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色华为畅玩7C手机,逃离现场后,陈建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4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建从自贡市贡井区乘坐客车到达威远县城,9时10分许,陈建来到威远县城北综合市场,趁被害人朱某某买菜不备盗走其挎包里的一部黑色小米5X手机,后逃离现场,将盗得小米手机以1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5月6日,陈建再次来到威远县城北综合市场伺机作案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玫瑰金色华为畅玩7C手机价值265.06元;黑色小米5X手机价值36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辩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被告人陈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建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筒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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