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陈建(曾用名陈健),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10月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四百元,缓刑期间因盗窃,于2010年6月10日被江苏省江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因此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刑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7月10日、2014年11月22日、2016年8月19日、2017年10月11日、2018年4月23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28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建至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办事处商业街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门市内,趁韩某某熟睡之际,窃得韩某某放在床上的黑包1个及包内现金人民币12000余元、收据3本,所窃现金被陈建用于赌博。
被告人陈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建的供述和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
6.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华宇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建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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