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温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建,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荣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1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8日因盗窃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建在成都市温江区“学府阳光”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枣红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现上述电动自行车被查获后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涛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0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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