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23号
被告人陈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村**号附**号。2007年8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4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盗窃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陈建在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家园二组团1栋1单元楼下,和卢某某(另处)一起盗窃了一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奶牛色女式踏板摩托车,后两人一起将该车推至刘家坪轻轨站附近一废品收购站,以80元价格销赃给代某某,钱已被两人平分后挥霍。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陈建在南岸区城南家园5组团1栋楼下盗窃了一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车牌渝GD****),后推行至刘家坪轻轨站附近一废品收购站,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代某某,钱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陈建在南岸区城南家园一组团外面路边,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一辆蓝色嘉陵TD****二轮电瓶车,后将该车以80元的价格在同一家废品收购站销赃给代某某,钱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7月8日,民警在城南家园3组团抓获陈建。
到案后,被告人陈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朱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建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等;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建系累犯,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琬
检察官助理 莫潋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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