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陈建立,曾用名陈磊,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号,住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0年2月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建立于2020年3月31日12时50分、2020年4月13日14时,分别在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村**补胎店卧室内和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村**铝合金店卧室内盗窃华为mate8款手机一部(内存4G+64G)、红米note4款手机一部(内存3G+64G)、vivo牌X21S款手机一部(内存6G+128G)。经鉴定,涉案三部手机价格共计人民币1760元。2020年4月13日18时,被告人陈建立主动到穆家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立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建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建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建立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光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建立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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